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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七条: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编办4部委《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3〕25号)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10号)第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的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五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号)第二条:地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为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条件和全方位服务。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10号)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四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四条:要进一步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10号)第五条: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在条件许可下,省、市、县(市、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中央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第19条: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九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四条: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三条:积极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地方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三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第五条: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六、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 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第五条:对于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对其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六条: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七、帮助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八条: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六条: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十一条: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渠道。高等学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文件第一条: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第四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给予切实的帮助。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加强组织和管理。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10号)第八条:加强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服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待就业时间较长的高校毕业生要予以重点援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贫困、身体残疾、长线专业等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的服务。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地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8项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
1、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报到证。
4、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5、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6、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九、河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
《河南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豫人〔2006〕16号):
1、“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其中专科毕业生500元/月、本科毕业生600元/月、研究生800元/月,由省辖市“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银行卡,按月直接发放给个人。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险种和保额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
2、“三支一扶”大学生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人服务,服务期满后,再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就业报到证。户口落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3、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接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须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当年考试录用时予以明确。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要,优先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成人专升本,总分加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和成人专升本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6、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受“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凡落实了接受单位的,接受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受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参军)的政策
时间安排
7月30日前,接受青年应征报名;8月1日开始征集, 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
文化要求
征集的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青年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13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年龄要求
征集的男青年为2013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征集的女青年为2013年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身高体重
普通兵男青年身高为162cm以上,女青年为160cm以上,其他条件兵按有关要求执行。男青年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KG)为身高(厘米)减去110。
视力要求
陆勤兵岗位初中文化程度人员裸眼视力右眼不低于4.9、左眼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裸眼视力右眼不低于4.7、左眼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在校生裸眼视力右眼不低于4.6、左眼不低于4.5。其他条件兵按有关要求执行。
报名办法
女兵由省、市两级征兵办公室共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应征女青年必须于8月5日18时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填写报名信息报名,过后不再补报,各级征兵办公室不接受现场报名。男青年必须到现场登记,符合条件的男青年在常住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也可直接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报名。大学往届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
享受待遇
优秀大学生士兵可提干。经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三本以上毕业生、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直接提干。经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
安排专门比例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政法干警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政法干警招录时,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
复学考学升学优惠。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或正在高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其入学或复学。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立三等功的专科退役士兵,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国家和当地政府发给补助。义务兵期间,当地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退伍时,除部队发给退伍费外,部队和地方政府还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或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退伍复学给予学费减免。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入伍时一次性发放。
大学生按非农业户口征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生全部按非农业户口征集,入伍时发给非农业《入伍通知书》,享受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大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在体检结束前,随到随报名随体检。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含在校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自愿报名,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退伍后可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工作要求
各级征兵办公室开设征兵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基层人武部统一组织应征青年报名、体检、政审,政审表不交由青年及家长办理。走访调查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由不同单位的2至3人共同实施。基层推荐对象、初检初审合格人员、体检人员、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定兵人员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定兵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军地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征兵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征兵体检、政审结果报兵役机关纪委和上级征兵办公室备案。征兵期间,各级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征兵工作监督员和巡视员。对弄虚作假、乱收费、索贿受贿、私自接收退兵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征接兵工作有专项经费保障,应征青年报名、体检、被装、办理相关手续等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征接兵人员单独家访或要求到其住所约见的,应征青年及家长应坚决予以拒绝,并进行举报。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制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可令其缴纳当地一个义务兵全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强制金。
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或者令其缴纳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强制金,并作如下处理:城镇待业青年,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和介绍就业;农村青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国有、集体单位的临时工予以除名;参加招工、招干、招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三年内不准参加招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
咨询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71-81672973
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71-81672966
河南省军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371-81670250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71-6744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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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371-8167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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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78-677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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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79-69870107
洛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79-698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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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75-5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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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72-5070117
安阳军分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372-5070042
新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73-6672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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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93-6171035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93-6171031
军分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393-6171053
鹤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92-3275033
鹤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92-3275041
鹤壁军分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392-3275041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91-6573013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91-657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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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0398-687232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0398-687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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